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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动物标本馆标本使用管理规定
 

动物标本馆面向社会和国内外开放,将为科研工作者、动物爱好者和有关部门提供标本使用服务。为更好的保护标本和利用标本资源,特制定以下标本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标本查阅制度

(一)标本查阅程序

1. 本所长期从事动物分类学研究的专家可在馆藏区进行所研究类群的查阅工作;非分类专家需要查阅标本时,应请管理人员协助进行,不得擅自取阅,查阅后应告知管理人员,并将标本归放至原位置;从事动物分类学研究的新入所学生需要查阅标本时,需由其导师事先告知标本管理人员,并遵守馆内查阅制度。

2. 国内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机构的人员在查阅标本时,需开具单位介绍信,由馆长签字同意后,在管理人员处办理标本查阅登记单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者需遵守馆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带入馆藏区的物品需经管理人员检视,查阅完毕后需告知管理人员,将标本归放回原位置后方可离开。

3. 国外分类学专家需要查阅标本时,需要接待人员引见介绍或陪同。

4. 馆藏区消毒期间和集体休假期间、节假日、公休日及下班后,馆藏区封闭,停止查阅,在此期间若需查阅标本,需馆长同意签字,并在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二)标本查阅规则

为保证标本安全,查阅者在检视过程中应做到:

1. 保持标本盒、屉、瓶等水平拿放,不得一手拎提,或一手持标本一手关柜门;不要将书本、其它重物或手肘部压在标本盒上。

2. 每次尽量少取标本盒、屉等,取用较多的标本盒和屉等可与管理人员联系使用地平车。

3. 爱护标本,轻拿轻放,针插干制标本应插在载体(如泡沫塑料块)上进行检视,不得手持检视;较长时间不检视标本时,应将标本置入标本盒、瓶、屉等原位置,并将标本盒盖等扣上;检视标本时应远离风口、窗边等位置,避免大的气流震动损坏标本(如纤细的昆虫翅等)。

4. 不得在标本盒、屉、瓶等的任何位置乱涂乱画,不得破坏历史标签,新的鉴定标签需注明鉴定人和鉴定日期,并插或放在指定位置;对现有标本进行分类学名称变更时,请告知标本管理员。

5. 发现遭蛀蚀或残缺过重的标本时,请及时告知标本管理人员。

6. 未经标本管理人员和馆长同意,不得对标本进行破坏性解剖和私自拍照。

7. 查阅完毕后需告知管理人员,将标本按原位置放入标本柜内,或请管理人员协助放回原位置后方可离开。

8. 爱护馆内设施,包括标本柜、屉、盒、查阅台等。

若查阅者违反上述规则,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劝解甚至停止其查阅工作;若不听劝解造成损失的,我馆有权禁止其在我馆的后续查阅工作,责成其赔偿有关损失,并将情况通报标本查阅者的领导或单位。

 

第二章 标本借用与归还制度

(一)标本借用手续

标本借用需填写借用申请表,申请表需有申请者单位盖章或其所在机构主任、馆长、导师及借用担保人的签名。馆长对借用申请签字同意后,由管理人员准备所借用的标本,并通知借用者。标本需邮寄时,借用者需在收到标本后返回借用回执,说明标本到达状态。

(二)标本借用规则

1. 标本借用原则上不对个人。

2. 借用人应保证标本不丢损,放置在适当的条件下保存,严防虫蛀、霉变及损坏。

3. 不得私自对标本进行破坏性解剖(解剖外生殖器、提取组织等),如确为研究需要,需在借用申请中注明,并经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4. 对所借标本进行的任何分类学上的改动或重新鉴定需告知标本馆,并附鉴定结果表。

5. 不得利用标本提取DNA。

6. 借用的标本不得转借第三方。

7. 利用本标本馆的标本发表有关研究论文的,需在论文中注明标本来自本动物标本馆,并在论文发表后向动物标本馆提交2份抽印本。

8. 本所研究人员正在研究类群和种类的标本暂不外借。

9. 未办理入馆登记的标本暂不外借。

10.标本馆有权拒绝相关标本的外借。

11.阅本馆标本没有归还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单位在已借标本全部归还完之前均不得再次借阅标本。

(三)标本借用数量及期限

1. 模式标本借用参照模式标本管理规定。

2. 珍稀标本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可在馆内进行检视。

3. 定名标本:无脊椎动物和昆虫的本每次借用不得超过50号;鱼类和两栖爬行类每次不得超过20号;鸟类和兽类每次不得超过10号。定名标本借用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可申请延期借用至18个月。

4. 未定名标本:无脊椎动物和昆虫标本每次借用不得超过50号;鱼类和两栖爬行类标本每次不得超过20号;鸟类和兽类标本每次不得超过10号。未定名标本借用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可申请延期借用至18个月(具体规则见第三章)。

(四)标本归还规则

1. 借用的标本需按照借用申请表上的归还日期归还,如需延期借用的,需早于归还日期一周向标本馆提出书面延期借用申请,取得馆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续借。

2. 归还时需将标本保持借出状态,原始标签不得改动或遗失,如标本已解剖,需将被解剖部分及解剖后标本一起保存并归还。

3. 馆外单位科研人员借用时,借用人所在单位自动成为借用人的担保人,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或对借用人进行处理。

4. 馆外单位学生借用标本时,借用申请需要其导师进行签字同意。其导师为借用担保人,对标本具有监管义务,保证标本的安全存放。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或对借用人进行处理。

5. 馆内学生借用标本时,其导师为借用担保人,对标本具有监管义务,保证标本的安全存放。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或对借用人进行处理。

6. 国外专家来我馆借用标本时,其引见人为借用担保人,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

7. 标本逾期未归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的,标本管理人员将向该借用人和单位下达催还单,在归还借用标本前,该借用人单位将被暂停借用标本资格。待还清所借标本后,方可再借。

8. 借用人由于某种原因(如死亡、出国定居、辞职或调离原单位等)不能归还标本的,需由其所在原单位负责归还。

借用标本逾期1年以上者标本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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